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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7 13: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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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终39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安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二环路与矿山路什字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李继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丹,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环城西路78号。
法定代表人:宋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春龙,男,汉族。
上诉人陕西安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5)未民二初字第096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5)未民二初字第0960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3900元,减半收取26950元,由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3900元,减半收取26950元,由陕西安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姜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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