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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专项资金来源及相关职能
第五条 专项资金来源
(一)西咸新区规划范围内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的资金;
(二)西咸新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提取的资金;
(三)西咸新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四)中省补助的专项资金;
(五)其他资金。
第六条 专项资金筹集的方式
(一)西咸新区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出让收入,以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出让方式出让的土地价款按成交价款的10%计提专项资金。划拨出让的土地原则上不计提。因规划调整增缴的价款按10%计提。具体按《陕西省西咸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新区与各新城财政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西咸发〔2017〕11号)规定执行;
(二)从西咸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提取城市地铁专项配套费90元/平方米。具体按《西咸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陕西咸办字〔2018〕11号)规定执行;
(三)中省财政补助的专项拨款资金,按照上级的规定使用;
(四)其他来源渠道筹集的资金,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对于确需减免地铁建设资金的重大民生项目和公益项目,经新区财政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审核后,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定。
第八条 专项资金管理机构设置和各部门职能
专项资金归集由西咸新区财政部门负责牵头实施,新区自然资源部门、规划住建部门配合,西咸新区审计部门负责对资金筹集及使用进行审计,西咸轨道办(公司)负责报送资金需求计划等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财政部门: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负责归集专项资金;新区财政局从各新城资金调度中予以扣减,年底与各新城结算,园办提取的专项资金从园办缴库的土地出让收入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由新区财政予以计提。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按季提供新区内各新城、园办土地出让数量及价格的统计报表。
规划住建部门:负责新区内地铁沿线地铁储备土地的规划、控制;负责新区城市配套费的征收并负责指导各新城建设部门征收。
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计提、归集和使用进行监督。
轨道办(公司):负责编制轨道交通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负责根据项目进度编制并报送轨道交通资金需求计划;专账核算管理财政拨入以及支付轨道交通专项支出等资金;负责健全内部资金使用制度。
第九条 专项资金归集管理规定
新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由新区财政部门按照年度预算专项资金计提情况及工程建设进度拨付轨道办指定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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