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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品质标准(2019)
为全面提升西咸新区城市建设品质,高标准建设宜居城市,实现规划科学、标准超前、建设有序、品质优良、管理高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一条 本标准是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重要补充,重点对西咸新区范围内各类项目建设的规划布局、配套设施、建筑品质、公共空间等方面提出更高品质要求。新区范围内所有新建项目应严格执行现行国家、省、市标准、规定,同时满足本标准的要求。
第二条 西咸新区范围内所有新建项目在项目入区、规划条件、土地供应、城市设计、方案比选、设计审查等环节均须严格执行;其他已批未建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所有新建项目应当同步进行地块城市设计意向方案研究,同时参照城市设计单元导则控制内容,将地块城市设计意向方案控制要求纳入规划条件及土地出让合同,作为指导项目建设的重要依据。
对于新建项目应至少选择三家设计单位进行建筑设计方案比选,其中省外一流设计单位不得少于两家,并逐步结合BIM技术实施三维模型电子报建。
第四条 开发类住宅项目容积率应控制在2.5以下,保障安置类住宅项目容积率应控制在3.2以下。混合高度居住项目建筑密度应控制在30%以下。除超高层建筑外,商业商务项目容积率应控制在5.5以下。
第五条 开发类住宅项目配建停车位须100%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商业商务项目按配建机动车总车位数量的30%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预留充电设施车位数量的30%应建成,确保充电桩处于可使用状态。新建医院地面停车率不得高于30%。
第六条 着力杜绝“高低配”和“一刀切”现象,所有建设项目沿城市道路、开放空间、滨河等城市公共界面不得出现三个及三个以上相邻成排的54米以上高层建筑采用同一建筑高度,且相邻高度差须大于等于9米。
第七条 住宅和商业商务项目底商建筑首层通透率须大于等于40%。
第八条 高度大于27米的高层住宅建筑单元拼接组合不得超过两个单元,且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一般不得超过72米。高度大于54米的高层商业建筑和高层商务办公建筑,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一般不得超过60米。
第九条 位于城市重要区域的住宅建筑外立面应当进行公建化设计。各类建筑的空调机位、附属设施、电梯机房、设备用房、楼梯间等立面和屋顶建构筑物应进行一体化隐蔽设计和建设。
第十条 居住区按照平每户3.2人,120平方米核算配套设施。规划人口大于等于5000人的居住项目,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总建筑面积不得小于2500平方米,社区活动场地总用地面积不小于1400平方米;规划人口小于5000人的居住项目,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总建筑面积不得小于1700平方米,社区活动场地总用地面积不小于900平方米。具体配置内容和规模须符合本标准附表1要求。
第十一条 商业商务项目须按5平方米/千平方米的指标预留物联网终端服务网点面积,并同步配置快递投放设施,快递员工作和休息区等相关设施。
第十二条 幼儿园生均用地指标不得小于15平方米/人,小学生均用地指标不得小于17平方米/人,中学生均用地指标不得小于26平方米/人。
幼儿园学生数计算不得小于每千人34个学生,小学学生数计算不得小于每千人67个学生,中学学生数计算不得小于每千人33个学生。
第十三条 提升住宅建筑使用品质,所有开发型住宅项目(不含拆迁安置和保障性住房)要求在窗地比、层高、首层大堂和电梯厅、电梯、外立面装饰材质、户内装修、小区景观、地下车库和车位配比、绿色建筑9个方面,倡导在外立面装饰、内部装饰、智能化、设备管材、其他5个方面达到A级或B级标准。具体指标须符合本标准附表2、附表3要求。
第十四条 提升商务写字楼国际化品质,所有商务写字楼项目要求在空间尺寸、大堂设计、外立面装饰材质、内部架高地板、电梯、空调和新风系统、电气、绿色建筑8个方面,倡导在建筑设计、配套设施、内部装修、设备、智能化5个方面达到A级或B级标准。具体指标须符合本标准附表4、附表5要求。
第十五条 提升酒店服务品质,所有酒店项目要求在大堂设计、宴会厅、入口设计、电梯厅、外立面装饰材料、电梯、庭院景观、停车、配套设施、绿色建筑10方面,倡导在客房设计、立面开窗、内部装饰、设备、智能化5方面达到A级或B级标准。具体指标须符合本标准附表6、附表7要求。
第十六条 提升工业仓储建筑的标准化建设水平,所有工业及仓储建筑在设备、高度、外立面装饰、屋面、智能化、装配化比、绿色建筑7方面须达到A级或B级标准。具体指标须符合本标准附表8、附表9、附表10、附表11要求。
第十七条 医院建筑(不含社区医院)须安装中央空调、医院专用新风系统、管道直饮水系统,根据实际条件配置垃圾污衣污物气动管道输送收集系统,并达到绿色建筑二星评定标准。
第十八条 学校主入口须预留不小于800平方米的人流集散和接送场地,倡导采用地下停车、港湾接送。学校建筑(含全日制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完全中学等基础教育学校)禁止使用石材和普通涂料。教学楼教室部分须采用单边走廊(如采用走廊式布局),须预装空调、静音新风系统和直饮水系统,并达到绿色建筑二星评定标准。
第十九条 全部道路应采用太阳能发光式城市标识路牌。宽度大于30米的城市道路应设置公交专用道,并采用彩色沥青路面进行明显区分。
第二十条 轨道站点和公交站点周围大于50小于100米范围内应设置集中的非机动车停车点,停车位不小于50个。城市干线交通道路和快速路以上级别的道路的步行过街设施应采用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并设置自行车坡道、自动扶梯和垂直电梯。
第二十一条 各类项目应严格控制年径流总量控制率、雨水径流TSS消减率等指标,达到海绵城市建设标准,并符合所在地块海绵城市的要求和《西咸新区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相关要求。具体指标须符合本标准附表12要求。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由西咸新区开发建设管理管委会制定,因特殊原因不能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应按程序进行论证,经批准后实施。
附表1
居住项目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要求
单位: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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