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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轨道交通用地综合开发规划和土地供应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文机构
成文日期2019-11-22
发布日期2019-11-26 17:54
有 效 性 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轨道交通用地综合开发规划和土地供应暂行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1月22日
西安市轨道交通用地综合开发规划和
土地供应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区域土地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以下简称综合开发),统筹地上地下空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土地,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升城市形象,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技术规范和管理规定,参照其他城市的做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政府委托市轨道集团开展的轨道交通场站(包括车辆基地、车站)及周边用地的地上、地下综合开发项目,并作为此类项目规划编制、规划管理、土地供应相关工作的依据。
第三条 统一规划、一体设计;交通优先、区域统筹;混合利用、分层出让。
第四条 轨道交通用地综合开发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编制,由市资源规划局会同市轨道办、市轨道集团,按照上位规划及相关技术管理规定要求组织编制。“控规”编制应优先满足车辆基地、站点的安全和功能使用,以轨道交通用地及周边区域作为规划研究范围,开展城市设计研究,分层落实规划管控要素,保障高效集约利用土地。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根据规划条件分层设立、分层登记,并按水平投影坐标、竖向高程确定权属范围。
第六条 土地供应原则上以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以划拨方式供应;不具备独立规划建设条件的经营性地下空间,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应。
第七条 综合开发项目用地的供应,由市资源规划局核发规划设计条件,明确出让地块的用地性质、用地范围、建设规模等条件。市轨道集团根据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等要求,对不具备独立建设条件的经营性(地上)开发空间,可提出附带技术能力、建筑设计、施工要求等土地出让条件,经市轨道办同意,纳入土地出让方案,报市资源规划局、市土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市轨道办根据土地出让条件,拟定供地后履约监管协议,对竞买人的权利与义务、监督责任主体、违约责任等相关事宜进行约定,随土地出让文件一并对外发布。履约监管协议应于宗地成交后,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前签订。
第九条 轨道交通车辆基地综合开发项目配建保障房由政府统筹建设。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西安市轨道交通土地综合开发规划技术标准
附件
西安市轨道交通土地综合开发规划技术标准
一、相关术语
1.轨道交通土地综合开发
指轨道交通车辆基地、车站站点等类型的上盖综合开发。
2.车辆基地
保证轨道交通系统安全运行的重要基地,通常由车辆运行检修系统、综合维修系统、物资系统以及必要的生活设施等组成,并可根据需要设置计量、培训设施等。
3.轨道交通车站
指轨道交通中供旅客乘降、换乘和候车的建筑。
4.板地
指在轨道交通车辆基地、车站上方建造的,承载上盖建筑的结构顶板,可作为上盖建筑的地坪部分。
5.上盖平台
指上盖建筑中满足消防车通行和灭火救援要求、建设在板地上部的露天平台。
6.P+R(Park and Ride)停车场
指在地铁口设置的用于停放机动车、换乘地铁的停车场。
车辆基地平面示意图
车辆基地综合开发利用剖面示意图
二、规划要求
1.相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各项规定中关于车辆基地的相关条款,板地均可参照执行。
2.上盖建筑,其消防车道及登高场地均设置在板地范围内并满足消防规范要求时,可将板地标高视为室外地坪标高;其消防车道及登高场地均设置在上盖平台范围内,上盖建筑高度可将上盖地坪标高作为室外地坪标高起算,上盖平台应满足消防道路、登高设施等相关规定。
3.轨道交通物业综合开发的用地性质应结合上位规划主导用地性质及区域相关配套、项目定位和业态等相关内容进行综合论证,确定混合用地性质。车辆基地、站点综合开发以交通设施用地为基础,混合办公、商业、居住等用地,用地性质为S4/S2+A/B/R…。
4.开发强度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轨道沿线地区规划设计导则》(建规函〔2015〕276号)相关要求执行。上盖平台下部空间用于上盖综合开发项目的停车场(库)及设备用房时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面积。板地区及落地区用地性质相同时,建筑指标可综合计算。
5.综合开发项目用地对外的建筑退界、建筑间距须满足《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且原则上不得低于《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关要求。用地内的建筑退界、建筑间距统一考虑,须满足消防及地铁运行安全需要。
6.综合开发项目日照分析中建(构)筑物高度以地面为正负零起算。
7.综合开发项目应结合“十五分钟生活圈”的相关要求,统筹考虑周边区域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情况配建公共服务设施,在周边配套设施用地困难时,应优先安排用于公共服务设施,解决周边区域配套不足的问题。综合开发项目达到相关配建要求的,必须在项目用地内配建;未达到配建要求的,应在区域内统筹考虑。公共安全、交通紧急疏散有较高要求的公共服务设施,如大型医院、剧场、体育场馆等,不应布置于板地上。
三、交通要求
1.综合开发项目应由一级开发主体编制交通影响评价及交通组织设计报告,并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2.进行综合开发项目的车辆基地原则上应同步配套轨道交通站点,如确因条件所限影响轨道交通运行安全要求的,可不配套轨道交通站点,但应配建与邻近轨道交通站点的接驳设施。
3.综合开发项目在周边市政道路上开设的机动车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并应在不同方向均衡布置。
4.综合开发项目中住宅、商业、办公的机动车位,在按照《西安市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市政办函〔2018〕252号)配建的基础上,可按下表进行下浮。
轨道交通综合开发项目机动车位配建标准下浮表
配建调整幅度
车辆基地综合开发项目
轨道站点
综合开发项目
落地区
板地区
住宅
—
下浮5%
下浮15%
商业
下浮5%
下浮10%
下浮20%
办公
下浮5%
下浮10%
下浮20%
5.有P+R停车功能要求的轨道站点,综合开发项目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不下浮。
四、其他要求
1.轨道交通物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消防设施应独立设置,并满足安全等相关要求。
2.轨道交通物业综合开发项目需在一级阶段对项目中敏感建筑受到列车运行引起的环境噪声与振动影响进行专项预测评价分析,提出综合控制方案建议,形成专项评价报告。
3.板地、上盖平台层的覆土厚度应满足上盖建筑的管线敷设、植物种植及排水要求。绿地部分覆土厚度原则上不得低于30CM,具体以绿化主管部门意见为准。综合开发项目板地上除建筑主体屋顶绿化外的室外平面绿化100%计作绿地,板地上低于22米的建筑屋顶绿化按实际面积的30%计入绿地指标。
市政办发[2019]4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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