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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晚报 (记者 赵辉)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长,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愈加严峻。为了与上位法保持一致,进一步适应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市人大常委会对《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进行了及时修改。修订后的新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
与原条例相比,修改了道路交通管理措施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其他上位法不一致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三轮车、老年代步车等车辆的道路交通乱象,根据上位法、新实施的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以及四部委指导意见,对原条例第十三条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同时,为妥善解决国家电动自行车新标准实施前的过渡期内,条例规定与实践管理衔接问题,对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管理问题条例在附则部分专门增加了一条规定:“国家电动自行车新标准实施前的过渡期内,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考虑到我市摩托车、非机动车等车辆非法营运虽然在基本面上得到有效控制,但依然禁而不绝,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营运市场秩序,上位法对此类车辆营运行为尚属空白,我市拟就该类车辆的非法营运专项制定地方性法规予以规范。鉴于此,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不再规范非机动车的非法营运问题,删除了原条例中的相关规定。
近年来,我市实施的“车让人”规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受到群众的肯定。但实践中“车让人”的同时,有必要对“人守规”进行相应的规范,维护和谐的交通秩序。因此,在原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对行人过马路的要求中增加“遇有机动车让行的,应当快速通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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