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地铁车站命名应当遵循“名地相符、指示明晰、用字规范、词语简洁”的原则,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地理和经济特征。 第五条 地铁车站一般按照以下顺序派生命名: (一)区片名称; (二)标志性公共场所(建筑物)名称; (三)道路名称; (四)无上述名称的,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地铁交通经营单位根据征求意见情况确定命名方式。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区片,是指地铁车站所在的区域、村、镇(街道)等名称。涉及两个及以上区片的,应在综合考虑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命名。 本规定所指标志性公共场所(建筑物),是指与地铁车站相连或相近的交通枢纽、纪念地、旅游胜地等公共活动场所(建筑物),或其名称已演变成该区域的区片名称。 本规定所指道路,一般是指与地铁车站所在线路呈横向交叉的主干道路。 第七条 两条及以上地铁线路的同一换乘车站应当使用同一名称,并以最先命名的名称为准。 第八条 地铁车站命名应当遵守下列禁止性规定: (一)不得使用楼盘(小区)、企业字号、商标名称以及商业性建筑物(设施)名称; (二)不得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未收录的汉字和标点符号; (三)不得与本市或与本市互联互通的地铁线网的地铁车站重名,避免同音、近音、歧义; (四)不得采用两个及以上的区片名称或其它名称重叠命名; (五)不得违反国家、省、市地名管理法规的其它禁止性规定。 第九条 地铁车站名称的专名以两个字或者三个字为宜,一般不应超过四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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