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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3 12:2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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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陕西安康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执14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56年6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横山县,现住西安市。
委托代理人郑培合,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通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30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郭某某,男,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被执行人陕西榆林通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兴源路1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记录
王某与陕西通达实业有限公司、郭某某、陕西榆林通达电气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18)陕01民初2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某于2019年6月24日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陕西通达实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8000万元及借款利息;支付保险费180761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6万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48046元;被执行人郭某某、陕西榆林通达电气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陕西通达实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依法受理。
事实依据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通达实业有限公司、郭某某、陕西榆林通达电气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陕西通达实业有限公司、郭某某、陕西榆林通达电气有限公司至今均未履行。本案诉讼阶段轮候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陕西通达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郭某某、陕西榆林通达电气有限公司名下部分财产,但均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又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陕西通达实业有限公司、郭某某、陕西榆林通达电气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亦被其他法院冻结,无有价证券、到期债权等财产。后本院对被执行人陕西通达实业有限公司、郭某某、陕西榆林通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通过执行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陕西通达实业有限公司、郭某某、陕西榆林通达电气有限公司的限制消费措施进行了推送,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人王某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未实现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王某享有要求被执行人陕西通达实业有限公司、郭某某、陕西榆林通达电气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文书尾部
审 判 长 李维国
审 判 员 王连军
审 判 员 吕海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利屯
书 记 员 鲁思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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