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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陕发改基础[2020〕1204号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西安市地铁 15号线一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你委《关于申请批复西安市地铁15号线一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市发改字[2020]223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如下:
一、建设意义。西安地铁15号线一期工程是西安主城区南部东西向大运量骨干线。本项目的实施,对引导大西安城市空间拓展,支持西安枢纽城市建设,缓解城市交通拥堵,促进城市交通一体化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三期建设规划(2019-2024)的批复》(发改基础[2019]1049号)以及全省稳投资工作行动方案,同意建设西安地铁15号线一期工程。
二、建设规模。本项目线路西起细柳站,东至韩家湾站,先后沿规划韦斗路、郭杜西街、郭杜东街、西长安街、东长安街布设,全长约19.46公里,均为地下线;设车站12座,平均站间距1.72公里;新建细柳车辆段一座;设主变电所2座,其中新建细柳主变电所1座,与4号线共用飞天主变电所1座;与8号线共用1座控制中心,设置于长鸣路车辆段内。
三、技术方案。本项目车辆采用A型车、6辆编组,最高运行速度为100公里/小时。采用集中式110/35千伏二级电压供电制式,利用2座主变电所供电,牵引网采用直流1500伏架空接触网。全线初期采用一个列车交路运行,近、远期采用主支线“Y”形交路运行,高峰小时发车对数分别为12对、18对、27对,初期配属车辆17列/102辆。
四、工程投资。本项目总投资估算为 163.83 亿元,其中项目资本金 65.53 亿元,占总投资40%,由西安市政府负责筹集,其余 60%为银行贷款。同步实施工程投资估算为21.42 亿元(含细柳车辆段因上盖物业开发盖板及盖下同步实施部分、细柳车辆段减震降噪轨道等),与15号线一期项目资金分别列计。
五、项目实施。本项目由西安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建设和运营管理。计划2020年年内开工建设,2024年建成通车。
请据此抓紧开展后续工作,在初步设计阶段要进一步优化工程技术方案,合理控制工程规模和投资;结合线路穿越特殊不良地质、沿线文物分布等情况,进一步研究落实相应实施方案;抓紧研究长期稳定的运营补亏政策与措施,落实运营期资金补偿方案。项目实施中如有重大变化,须及时上报我委。
项目代码:2019-610100-54-01-052837
附件:招投标事项核准意见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8月25日
自 然 资 源 部 办 公 厅
自然资办函[2020〕1392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西安市地铁十五号线一期工程(细柳-韩家湾)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西安地铁十五号线一期工程(细柳-韩家湾)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初审意见的报告》(陕自然资字[2020〕77 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函复如下:
一、西安市地铁十五号线一期工程(细柳-韩家湾)(项目代码:2019-610100-54-01-052837)已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三期建设规划(2019—2024年)的批复》(发改基础[2019] 1049号)。项目建设对完善地区轨道交通路网,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该项目用地符合供地政策,原则同意通过用地预审。
二、该项目拟用地总面积53.57公顷(804亩),经审查,核减用地3.87公顷(58亩),项目用地应控制在49.70公顷(746亩)以内,其中农用地15.95公顷(239亩),耕地15.13公顷(227亩),含永久基本农田14.71公顷(221亩)。在初步设计阶段,必须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从严控制用地规模。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和中央有关要求,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应当补充数量相同、质量相当的耕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和地方政府,足额落实补充耕地、土地复垦等相关费用,在用地报批前按规定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和土地复垦前期工作。同时,地方政府应按照法律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将被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结合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土地复垦等工作,及时组织开展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补充耕地;用地报批时,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安排情况随同补充耕地方案一并予以说明。
四、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认真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前期工作,足额安排补偿安置资金并纳入工程项目预算,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和地方政府,在用地报批前按规定做好征地补偿安置有关工作。
五、项目按规定批准后,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文件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项目在用地报批前,必须完成规划修改听证、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和专家论证等工作。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已通过用地预审的项目,如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办理用地预审。
六、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是否位于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应避让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域,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
七、依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三年,本文件有效期至二O二三年七月三十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0年7日30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西安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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