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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推动都市圈市域(郊)铁路加快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强调严禁以新建市域(郊)铁路名义变相建设地铁、轻轨项目。
市域(郊)铁路是连接都市圈中心城市城区和周边城镇组团,为通勤客流提供快速度、大运量、公交化运输服务的轨道交通系统,有别于地铁等城市轨道交通。
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等在《意见》中表示,要加强市域(郊)铁路规划与国土空间、城市群和都市圈、多层次轨道交通、城市综合交通体系、铁路枢纽、城市轨道交通等规划衔接,大力支持利用既有铁路富余能力或对既有铁路适当改造后开行市域(郊)列车,因地制宜规划新建线路。
《意见》明确,市域(郊)铁路主要布局在经济发达、人口聚集的都市圈内的中心城市,联通城区与郊区及周边城镇组团,采取灵活编组、高密度、公交化的运输组织方式,重点满足1小时通勤圈快速通达出行需求,应突出对都市圈主要功能区的支撑和引导,线路尽可能串联5万人及以上的城镇组团和重要工业园区、旅游景点等并设站,提高客流聚集能力。
相关技术标准,《意见》明确,市域(郊)铁路新建线路单程通行时间宜不超过1小时,设计速度宜为100至160公里/小时,平均站间距原则上不小于3公里,早晚高峰发车间隔不超过10分钟。
《意见》明确,都市圈所在地城市政府是发展市域(郊)铁路的责任主体。在充分利用既有资源的基础上,重点支持京津冀、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成渝、长江中游等财力有支撑、客流有基础、发展有需求的地区规划建设都市圈市域(郊)铁路,强化都市圈内中心城市城区与周边城镇组团便捷通勤,其他条件适宜地区有序推进。严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意见》强调,新建市域(郊)铁路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严格依据国家批准的规划按程序审批(核准),严禁以新建市域(郊)铁路名义变相建设地铁、轻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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