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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指导意见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和城市品质,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确保居住生活环境宜居适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一、总体原则。在遵循《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相关法规基础上,营造和谐的居住空间环境,重点对住宅项目的建筑立面、色彩及公共空间等要素提出引导与控制要求。二、城市设计。已编制片区城市设计的建设项目方案,应当参照城市设计的控制要求执行;未编制城市设计的建设项目方案,应当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阶段,按本意见同步进行城市设计意向方案研究,并参照城市设计意向方案的控制要求执行。三、建筑界面。沿城市主要道路(道路红线≥40 米)、滨水等城市重点区域的第一排建筑,建筑高度在 27 米以上的,其通透率应大于35%;建筑布局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管线埋设、视觉卫生、防灾等要求,塑造舒适宜人的居住环境。四、建筑高度。沿城市主要道路(道路红线≥40 米)、滨水等城市重点区域的第一排建筑,同一项目地块或相邻地块之间,— 3 —建筑高度在54 米以上的相邻成排建筑一般不超过 3 栋,3 栋以上应进行错落设计,高差宜为较高建筑的 1/5。建筑成组群布局时,避免出现高度悬殊的“高低配”和“一刀平齐”现象。五、建筑面宽。建筑高度≤27米,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应大于 80 米;建筑高度>27米,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应大于 65米;沿城市主要道路(道路红线≥40米)、滨水等城市重点区域的第一排建筑,单元拼接不宜超过两个,高度大于54米的,不应拼接组合。六、建筑立面。沿城市主要道路(道路红线≥40 米)、滨水等城市重点区域的住宅建筑,外立面应进行公建化设计,建筑空调机位、附属设施、电梯机房、设备用房、楼梯间等立面和屋顶建构筑物应进行一体化隐蔽设计;低层、多层建筑宜采用坡屋顶。七、建筑色彩。建筑色彩应符合“黄韵银律”城市主色调,相邻同类性质建筑的主色调应选择同一色系。八、街道环境。新建高层建筑临道路侧主体部分直接落地;沿城市主要道路(道路红线≥40 米)的住宅建筑,底层为商业、公共服务等公共功能时,退道路红线不少于 10 米,并与人行道进行一体化设计,不得设置实体围墙等影响视线通透的设施。九、绿地广场。沿城市道路宜布置对外开放的绿地(广场)或口袋公园;单个地块面积大于 4 万平方米的居住区,应沿城市道路布置不小于该地块建设用地面积 3%的绿地(广场)或口袋公园,且宽度不少于 8 米。— 4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发布之日起核提规划条件的建设项目,按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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