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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启动“十四五”高校设置规划!严控异地办学,严控高校更名
从严控制高校异地办学,对于现存的高校异地校区,本着平稳有序的原则逐步清理规范;新申报设置的学校,须不存在跨省异地校区。
师范、医学、公安类高等专科学校可升格本科,原则上每类每省(区、市)不超过1所。
成人高校将规范调整,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已停招多年、无在校生的,可依法申请终止办学、撤销建制;布局合理、办学基础扎实、符合有关设置条件的,可以在纳入规划后,改制为其他高等学校特别是高等职业学校。
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新建、分立、资源整合等方式,设置质量高、特色强、规模适度的普通本科高校。
严格把握“学院”更名“大学”的条件,从严控制同层次更名。
独立学院转设优先纳入“十四五”高校设置规划,满足一定条件的适当放宽要求,并设两年办学条件提升期,提升期结束后按办学条件重新核定招生规模。
技师学院纳入规划后,按照标准和程序设置为高等职业学校,坚持一校一名,名称须体现行业以及职业教育特色。
以“优质校”为基础,发展本科层次职业学校。
教育部要求从“十二五”开始,公办高职(高专)不允许升格为本科院校。“十三五”时期,继续坚持高等职业学校原则上不升格为本科学校,不与本科学校合并,也不更名为高等专科学校的基本政策。
但现在这一政策将发生改变。
2021年7月28日,教育部印发《关于“十四五”时期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教发〔2021〕10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支持少量办学历史悠久、质量优质、效益明显,区域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发展急需的师范、医学、公安类高等专科学校升格为普通本科高校。
2021年8月3日,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印发《关于开展“十四五”时期高等学校设置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教发司〔2021〕76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十三五”规划未完成的事项,经重新评估后优先支持编入规划;拟升格的师范、医学、公安高等专科学校,须为2006年及以前审批设立,原则上每个类型每省(区、市)不超过1所。
此外,《意见》还提出,积极稳妥推进独立学院转设,把独立学院转设作为高校设置工作的重要任务,转设事项优先纳入规划,确保校园独立、财务独立、师资独立,且满足基本办学条件的基础上,可适当放宽生均土地、校舍面积及生师比要求先行转设,并设两年办学条件提升期继续完善办学条件。提升期结束后,按办学条件重新核定招生规模。
《意见》指出,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新建、分立、资源整合等方式,设置质量高、特色强、规模适度的普通本科高校;积极探索以捐资、设立基金会等方式举办普通本科高校;避免贪大求全、盲目扩张,严格把握“学院”更名“大学”的条件,从严控制同层次更名。
在增强高等职业教育适应性方面,《意见》提出,新增专科层次职业学校主要向配置薄弱的地区布局;符合条件、专业设置合理的技师学院,可在纳入规划后,按照标准和程序设置为高等职业学校,坚持一校一名,名称须体现行业以及职业教育特色;以优质高等职业学校为基础,稳步发展本科层次职业学校。《通知》则要求,拟设立的本科层次职业学校,须把控节奏、优中选优,原则上每省(区、市)不超过2所。
《意见》明确要规范调整成人高等学校。对于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已停招多年、无在校生的,在确保平稳的前提下,可依法申请终止办学、撤销建制;布局合理、办学基础扎实、符合有关设置条件的,可以在纳入规划后,改制为其他高等学校特别是高等职业学校;具有开展非学历教育基础的,可根据当地需求和自身特色转为非学历继续教育机构。
《意见》要求从严控制高校异地办学。不鼓励、不支持高校跨省开展异地办学,特别是严控部委所属高校、中西部高校在东部地区跨省开展异地办学,原则上不审批设立跨省异地校区。确需设立省内异地校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纳入本省高校设置规划,严控数量、严把条件,按照隶属关系履行审批程序。对于现存的高校异地校区,本着平稳有序的原则逐步清理规范。新申报设置的学校,须不存在跨省异地校区。
《意见》还明确了本科学校申报审批和专科学校备案制度。本科学校设置审批按照“逐年实施、集中受理、分批考察”开展工作,申报时间为每年7月1日至8月31日。各省(区、市)根据规划,严格把控节奏,对条件成熟的设置事项在省内公示后申报。教育部对申报事项形式审查通过后,委托高评委开展考察和评议,根据评议意见进行审 议,公示10个工作日后再完成审批。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审批设置专科学校,一般应集中审批,并按要求进行备案。教育部每年3月和9月份两次集中受理备案文件,其他时间原则上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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