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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灞河重点区域风貌管控条例(草案)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灞河重点区域风貌管控,营造高品质人居环境,塑造城市特色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灞河重点区域风貌的规划、建设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管控范围】 本条例所称灞河重点区域是指,灞河两侧北起启源三路、南至通塬路,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岸顶)至安全保护区外侧第一条城市道路内(含道路)的区域,以及奥体中心片区、会展中心片区、会议中心片区。
奥体中心片区东至港务大道,西跨灞河至北辰大道,南至港丰路(元朔大道),北至港兴四路(灞浦六路)。
会展中心片区东至东三环,西至欧亚大道,南至灞河,北至世博大道。
会议中心片区东至通塬路,西至东三环,南至灞河,北至世博大道。
第四条【管控原则】 灞河重点区域风貌管控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协调、突出特色、从严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灞河重点区域风貌管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解决灞河重点区域风貌管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与西安国际港务区管理委员会分别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灞河重点区域风貌管控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部门职责】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灞河重点区域的规划管理工作。
水行政、发改、财政、生态环境、住建、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灞河重点区域风貌管控工作。
第七条【总体要求】 灞河重点区域内应当突出公共利益需求,加强建设管控和风貌统筹设计,对用地性质、建筑用途、开发强度以及平面布局、天际轮廓线、建筑高度、建筑形态、建筑体量、建筑色彩等作出明确规范。
灞河沿线形成错落起伏、疏密有致的滨河景观;奥体中心片区形成高度梯次递进的现代风貌轴;会展中心片区形成轴线对称、古今交相辉映的新时代建筑展示区;会议中心片区形成园林、水景与建筑相融合的园林景观。
第八条【滨水岸线】 灞河滨水区域突出文化、自然、休闲功能,以城市公园绿地为主,形成开敞、连续的滨水绿色廊道。
第九条【临河界面】 灞河重点区域内临河第一排建筑优先布局公共建筑。
临河建筑退让用地界线距离,根据建筑高度、用地性质等由城市设计确定,但不得小于本市相关规范的要求。
同一地块内高层建筑临河界面的面宽之和不得超过其地块临河一侧长度的40%。高层公共建筑临河界面因与周边风貌协调需要,确需超过其地块临河一侧长度40%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但不得超过本条例实施前周边临河已建成项目的实际比例。
第十条【高度控制】 灞河重点区域内同一高度相邻高层建筑不得超过3栋,3栋以上应当错落设计。
奥体中心片区东西向轴线两侧建筑高度由西向东梯度递减,商务、办公建筑最高不得超过170米。
第十一条【视线通廊】 奥体中心片区沿东西向轴线建设景观视线通廊,通廊内以绿地广场为主,形成连续、开敞的城市空间。
第十二条【建筑形态】 灞河重点区域内应当塑造富有变化、协调有序的建筑形态。
建筑附属设施和外立面应当进行一体化设计。住宅建筑外立面应当进行公建化设计。鼓励公共建筑在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进行立体绿化。
第十三条【建筑色彩】 灞河重点区域内建筑色彩实行分区、分类管控,具体管控要求按照《西安浐灞生态区、国际港务区色彩详细规划》执行。
第十四条【景观慢行道】 灞河重点区域内设置连接城市公共交通站点、公共建筑、城市公园及居住区的慢行系统。慢行系统应当连续、开放、无障碍,与区域环境和自然景观相融合。
第十五条【公共空间】 灞河重点区域内鼓励地下空间综合利用和公共建筑地下空间整体开发,优化地上空间布局,提升区域环境品质。
鼓励人行道与相邻建筑退界空间一体化设计,建设街头绿地。
第十六条【标识系统】 灞河重点区域内标志标识应当进行整体设计,体量、形式、色彩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十七条【夜景照明】 灞河重点区域内夜景照明应当符合生态环境及景观风貌要求,突出奥体中心、会展中心、会议中心等标志性建筑,打造特色鲜明、层次丰富、富有韵律的滨河夜景。
设置照明设施应当符合节能环保、经济适用的要求,严格控制景观照明范围。
第十八条【新改扩要求】 灞河重点区域内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风貌管控要求纳入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和相关规划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绿地保护】 灞河重点区域内湿地和已经建成的公园绿地,不得改变性质,不得减少规模。
灞河重点区域内绿地符合永久性绿地条件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确认,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监测检查】 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与西安国际港务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动态监测检查制度,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及时查处。
第二十一条【投诉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灞河重点区域内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十二条【援引条款】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灞河重点区域风貌管控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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