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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咸新区能源金融贸易区支持商协会发展及促进以商招商若干措施(试行)》
一、适用对象
(一)适用本措施的对象需满足以下条件:
1.在能源金贸区依法设立,依法合规经营运行。
2.有良好的信誉、较强组织招商工作能力、拥有丰富的企业和项目资源。
3.在能源金贸区依法设立或授权独立法人企业,作为其在区内从事招商、协调、管理等业务的专业化招商公司,及申请奖励兑现主体。每家商协会原则上只可在区内设立或授权一家专业化招商公司。
4.符合能源金贸区重点发展产业方向,对能源金贸区产业发展有促进作用。
5.在引进招商项目(或企业)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促成项目成功落户能源金贸区,并在能源金贸区园办(以下简称"园办")登记备案。
(二)引进的产业项目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引进的产业项目需符合国家、省、市、新区及能源金贸区产业方向,不含区内现有企业增资项目、住宅类房地产项目。
2.引进项目的工商注册地及税务征管关系均在能源金贸区范围内,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3.对于商协会申请"招商引资奖励"的项目,需经园办审核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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