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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陕西省 委 陕西省人民政 府关于加快建立并监督实施陕西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实施意见
文号同上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 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精神,进一步构建我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做好监督实施工作,实现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1.省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省政 府组织编制,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相关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规划成果经省人大 常 委 会审议后报国务 院审批。省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落实和深化全国国土空间规划,指导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侧重协调性,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关中平原城市群、西安国家中心城市建设以及陕北高端能源化工基地建设、秦岭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等重大战略任务落实提供国土空间保障。省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建立新增建设用地规模预留制度,保障中央和我省重大项目实施落地。
2其中西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省政 府按程序上报国务院审批;杨凌示范区国土空间规划由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参照设区市编制审批管理;西咸新区国土空间规划由西咸新区管委会参照市县组织编制,经省政府审定同意后纳入西安、咸阳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复后实施
3报国务院审批的省级国土空间规划和西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符合国家有关审查要点要求。市县和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审查要点,由省自然资源厅参照国家要点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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