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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结论,今后建设承包单位自己垫钱施工的时代是恐怕结束了,无论是民营的有点关系的企业还是中字头的二 三 四级施工企业,要钱所付出的精力 时间和成本已经非常巨大,这样依然大概率要不到,又得进入诉讼程序,代价大到难以估量,甚至会坠入刑事深渊
这个事的处理,很多从事建设工程的主体都在关注,债务主体是一个地方城投性质的实体化开发区管委会,负债累累,政府一个文件撤销,因为开发区管委会只是政府的临时派出机构,撤销并无问题,但是撤销了其债务在法定上属于什么性质?是企业负债还是地方政府负债?
这类城投性实体化开发区,在三四线城市中非常多见,而核心一二线城市中,就相对正规一些,主要是城投企业具体负责建设,行政区和市级政府直接负责规划 开发 资金。
但是这类城投性开发区是取代政府主导开发建设决策的,其实际权力本质上已经不是一个企业范畴,等同于政府行为,但法定地位又不是政府,这个事的结果就很有标志性意义,如果地方政府撤销掉开发区管委会,且法律上可以成功赖掉债务,那么今后会有更多效仿,建设施工企业必人人自危,但如果这个债务划定为地方政府债务或者市级城投企业债务,那么对于搞这种城投性开发区的城市来说又是一个大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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